申请人:芝倪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优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03833号“芝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7030号“芝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09302号“艺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芝吧”与引证商标二“艺吧”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