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72630号“真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0762号“真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一家全国知名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在公司发展模式升级过程中,申请人实行“走出去”战略,借鉴德国阿尔迪超市模式,以求突破创新。“清美”在食品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基于“清美”驰名商标跨界经营之需要,是“清美”的子品牌。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基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进行集约化同一管理的需要,申请人取得商标后,可根据申请人发展的实际需要分别授权子公司进行使用。申请商标“真火”已经实际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人申请本案申请商标,具备真实使用意图,如申请商标被驳回,将使申请人的前期投入遭受较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奖项、百度百科阿尔迪集团词条、申请人开设的门店清单、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官方网站信息、APP照片、公司形象宣传视频、产品明细、申请商标商品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多项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三千三百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真火”与引证商标“真火”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完全相同,二者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食用油、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松、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蛋、食用油、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千三百余件商标。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故可认定申请人前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