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90567号“农稻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农稻香 30590567

阅读:85257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理欣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1日对第30590567号“农稻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第1284…

  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理欣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搜联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1日对第30590567号“农稻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第1284137号“稻花香”商标、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第3506320号“稻香源”商标、第15314047号“稻香醇”商标、第1396942号“稻香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稻花香”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持续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等;2、引证商标注册证等;3、所获荣誉证据;4、相关新闻报道;5、行业排名情况、审计报告;6、关于认定“稻花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7、广告合同、广告图片等;8、销售合同、发票等;9、申请人继承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0、申请人集团登记证及子公司营业执照;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没有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果酒(含酒精);薄荷酒;青稞酒;蜂蜜酒;烧酒;葡萄酒;黄酒;白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稻花香”商标在白酒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上述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0590567号“农稻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农稻香 305905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3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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