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十八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37149号“十八山本草 SHIBASHAN BENC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58296号、第8989834号、第15878669“十八本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6442994号“十八山 好茶普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