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林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玖玖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27962号“中林油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803号“中林 ZHONGLIN及图”商标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