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格陶瓷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30304号“EGESERAM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295710号“EGESERAM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注册。二、申请人放弃在“砖”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4780号“格丽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