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82061号“吉凯医学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54411号“吉 GEN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2397号“GG 基因”商标、第15043172号“GENE”商标、第16408296号“PROME GENE”商标、第10875676号“仁恩 GENE”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