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飞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4122号“百年和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5316号、第8330618号“百年川”商标、第33369046号“和川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年和川”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百年川”、“和川酒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