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03929号“东东企业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46202号“东东”商标、第50950443号“东东洋芋鸡”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33022号“东东煮食”商标、第52417053号“东东好货”商标、第23362740号“东东儿歌”商标、第7722765号“东东 MALL”商标、第9665186号“好东东”商标、第19285317号“3 东东”商标、第33267616号“真东东”商标、第44967163号“东东农场”商标、第47983467号“东 东小店”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