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敏
委托代理人:成都甫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82304号“有颜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册的第7949189号“有盐有味”商标、第50737959号“有颜有茶”商标、第17039641号“有颜有色”商标、第14978236号“图形”商标、第9099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有颜有味”与引证商标三中文“有颜有色”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餐馆、餐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