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02426号“乐车邦养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车邦养车 31002426

阅读:118563 2021-1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车邦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7日对第31002426号“乐车邦养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车帮养车”由申请人独创,并最早由申请人作为字号与商业标识大范围的使用和推广,显著…

  申请人:重庆车邦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7日对第31002426号“乐车邦养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车帮养车”由申请人独创,并最早由申请人作为字号与商业标识大范围的使用和推广,显著性极强。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车帮养车”已在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车帮养车”高度近似,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180790号“车帮养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构成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争议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网络宣传报道网页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上。

  2、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对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该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车帮养车”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网络宣传报道网页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后,且未显示“车帮养车”商标,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车帮养车”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车帮养车”的在先商号权,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车帮养车”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另外,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31002426号“乐车邦养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车邦养车 310024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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