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奎恩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23859号“ACCRU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07264号“ACCRU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