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锐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83225号“科锐密CREAT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9677号“Creative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8680号“CREAT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20541755号“戈瑞咪 GREAT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