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迪科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14536号“迪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74166号“科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49615号“科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68971号“迪斯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三件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