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51032号“大学答案帮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最早创造并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公众知晓的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小程序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学答案帮手”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