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架子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02792号“孟宗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7531号“孟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孟宗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孟宗”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