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搜智国际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5313号“惺惺港 ORANGUTAN 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2613号“嘟嘟猴”商标、第15539519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