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粉容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86756号“GVIIC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206号“GIVENC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8052号“GIVENCHY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65021、624521号“GIVENCH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第921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的英文字母“GIVENCHY”、引证商标三、四的字母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购物袋、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皮、购物袋、手提包、襁褓包、皮革和人造皮革、箱和旅行袋、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