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瀚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圣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84461号“瀚麦 HAN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45579号图形商标的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