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信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36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32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43020997号“HOMGDE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及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断路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开关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相对对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商品外的配电箱、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断路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测量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