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文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17523号“金悦大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3458号“金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53658号“悦大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金悦”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食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蛋、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