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银源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05932号“银源木业 YINYUAN M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4467号“银之源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7067号“ALEP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