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98055号“NUTRI 壹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TRI 壹营养 52798055

阅读:137394 2021-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索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8055号“NUTRI 壹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在先商标“NUTRI 壹营养”已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浙江索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8055号“NUTRI 壹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在先商标“NUTRI 壹营养”已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05332号“NUTRI-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5815号“NUTRI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37813号“NUTRI T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201931号“NUZT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209467号“NUTR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553048号“NUTR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544456号“NUT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857443号“NUTRISEALC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1844532号“NUTRISEALC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1853494号“NUTRISEALCA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530012号“NEW NUT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5906894号“营养科技 NUTR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已被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环境、获得荣誉、商标信息、决定书、专利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八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经我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引证商标六经我局生效决定在隐形眼镜用溶液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九经我局生效决定在除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八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九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十一、十二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四、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2798055号“NUTRI 壹营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TRI 壹营养 527980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2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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