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维尔纳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信仁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29523号“七月麦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自愿放弃4304、4306群组上的“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服务,故,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5468765号“七月麦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971241号“七月麦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撤三申请,一旦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请求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会议室出租;咖啡馆;餐厅;餐馆;蛋糕裱花;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外卖餐馆;快餐馆;比萨店;果汁吧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