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70743号“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489346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资料和企业品发展简介、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资料、在先案件判例、异议申请材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同为“雷士”,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