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二零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85449号“两山科汇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57472号“两斗文化 两LIANG DOU WEN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16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67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29292号“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介绍、产品简介、宣传资料、现场照片、媒体报道、合同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两山科汇馆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综艺表演;娱乐信息;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媒体报道资料,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