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1548号“源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88245号商标、第132814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3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的项目。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的项目,但并未明确放弃的商品项目,故其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