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罗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484725号“凯洛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64550号商标、第19814131号商标、第356728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为抢注商标,现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凯洛酒庄的相关介绍、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企业简介及名下商标列表、其他案件裁定、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