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格普兰特艾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35923号“茄子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51802号“茄子蛋 EGGPLANT EG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若其不能成功注册,则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茄子蛋”与引证商标中文“茄子蛋”在读音、中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