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共有人:中油油气勘探软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483829号“Geo East-i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21年1月20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208号“Geo 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0209号“Geo 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均转让至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油油气勘探软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及共有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