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58803号“Mch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his及图 13958803

阅读:30200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金忠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0日对第13958803号“Mchi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4589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4506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3…

  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金忠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0日对第13958803号“Mchi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4589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4506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390号“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0463号“M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63925号“BMW”商标、国际注册第673219号“BMW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554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M及图”是申请人驰名商标“BMW”的子品牌,M系列车型和品牌经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驰名商标“BMW”的商誉应当延伸至其子品牌M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的第784348号“寶馬”商标、国际注册第921605号“宝马”商标、第282195号“BMW” 商标、第282196号“BMW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部分因特网下载信息及《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相关页面;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及销售范围证明材料;

  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5、我国公众对申请人商标广泛知晓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商标在我国的宣传和使用情况及媒体报道证据材料;

  7、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及体育赞助活动情况证明材料;

  8、申请人商标在我国受到行政及司法保护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

  9、相关行政判决书、商标裁定书等行政司法保护记录;

  10、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申请人“BMW”、“宝马”商标被我局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材料;

  11、相关判决、裁定书;

  12、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13、关于申请人“M及图”作品的设计声明、著作权转让协议及对应翻译、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或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至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上述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五至七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商品、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上述不属别类、汽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的“寶馬”、“宝马”、“BMW”、“BMW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八至十一的复制、摹仿。其次,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M及图”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M及图”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13及申请人所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可以证明申请人的“M及图”作品已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并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人对“M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被申请人有知晓的可能性。争议商标的字母“M”及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M及图”作品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合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由申请人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3958803号“Mchi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his及图 139588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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