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95375号“JOVi物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Vi物联 39695375

阅读:112907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5375号“JOVi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2510号“物联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8521号“物联WULIAN”商标(…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95375号“JOVi物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2510号“物联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8521号“物联WU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89854号“物联网金融S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37250412号“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核反应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核反应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9695375号“JOVi物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OVi物联 396953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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