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99456号“Kangaroo momm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ngaroo mommy 34499456

阅读:192642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夏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对第34499456号“Kangaroo mom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股东的合肥市袋鼠妈妈电子科技有限公…

  申请人:夏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爱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对第34499456号“Kangaroo momm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股东的合肥市袋鼠妈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袋鼠妈妈DDMOMMY”系列商标经使用在口腔行业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014829号“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第16402075号“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第19376204号“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第19484921号“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第24951380号“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3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需求,存在兜售商标的恶意,扰乱了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

  2、商标授权书;

  3、淘宝网销售记录、排名、评价;

  4、采购合同、销售记录、销售发票、产品照片;

  5、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档案;

  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护肤品研发生产企业,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经其大力推广与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名下共有500多件商标,具有抄袭被申请人品牌的一贯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申请人作为知名护肤品研发生产企业,名下商标大多围绕“袋鼠妈妈”、“DDMOMMY”商标进行的延伸申请注册,皆系基于实际经营所需进行的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抄袭所得,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并不能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袋鼠妈妈”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对“袋鼠妈妈DDMOMMY”品牌的介绍;“袋鼠妈妈DDMOMMY”品牌产品门店照片、销售排名、相关报道、销售发票;被申请人的经销合同及广告宣传资料;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被申请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档案;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相同,并补充提出了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字号的复制与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线”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申请并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现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非电动搅拌器;牙刷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非电动搅拌器;牙刷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线”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又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合肥市袋鼠妈妈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异,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4499456号“Kangaroo momm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angaroo mommy 344994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3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