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466440号“蚂蚁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蚂蚁健康 23466440

阅读:157327 2021-03-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艾瑞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5日对第23466440号“蚂蚁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1、2的第7501732号“淘蚂蚁”商标…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艾瑞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5日对第23466440号“蚂蚁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1、2的第7501732号“淘蚂蚁”商标、第22275686号“蚂蚁智慧”商标、第16609841号“蚂蚁财富”商标、第17937785号“蚂蚁维他命”商标、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3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3020488号“蚂蚁金融”商标、第13631559号“蚂蚁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2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淡化“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争议商标与“蚂蚁金服”系列商标近似度高,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概况、媒体报道、荣誉证明、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关系证明;

  2.判决书、裁定书、宣传使用材料、广告合同、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8期(2019年8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传真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1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36类计算机、保险等商品或服务上,现为申请人2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3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3466440号“蚂蚁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蚂蚁健康 234664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0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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