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菲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8328号《关于第37326316号“MARCELO BUR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9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2632449号“MARCELO BUR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卡片盒(皮夹子)、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运动包、伞、手杖、背包”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726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复审商品与国际注册第1201603号“MARCELO BURLON COUNTY OF M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盒(皮夹子)、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运动包、伞、手杖、背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片盒(皮夹子)、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运动包、伞、手杖、背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