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21308号《关于第39444057号“仁和久堂 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41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1153号“仁和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被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1年1月20日,第1728期)。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0日第1728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428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