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玄枝耳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84943号“玄枝采耳XUAN ZHI CAI 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0169号“大丰农商银行DFRCB及图”商标、第8902900号“妆园LADYS GARDEN及图”商标、第14719098号“茵素ENSO及图”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