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235305号“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及图 45235305

阅读:96705 2021-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5305号“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509号“PHOENIX”商标、第1504694…

  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35305号“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1509号“PHOENIX”商标、第1504694号“PHOENIX及图”商标、第1750624号“凤凰及图”商标、第7171594号“凤凰画材PHOENIX及图”商标、第9845735号“凤凰动漫PHOENIXTOONS”商标、第10316890号“凤凰国际英语PHOENIX ENGLISH INTERNATIONAL”商标、第10418294号“凤凰传媒PHOENIX MEDIA”商标、第10699983号“凤凰好书榜 书 文字之美•精神之源及图”商标、第23825361号“凤凰布衣”商标、第37065481号“凤凰公证FENGHUANG NOTARY及图”商标、第40509696号“凤凰职教”商标、第41626368号“凤凰PHOENIX”商标、第41626369号“凤凰”商标、第41626372号“凤凰慈善”商标、第44834128号“凤凰国际英语PHOENIX ENGLISH INTERNATIONAL”商标、第44848396号“凤凰”商标、第44858936号“凤凰动漫PHOENIXTOONS”商标、第44863930号“凤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引证商标十、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五、十七、十八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五、十七、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至十五、十七、十八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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