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驰网络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5846号“MARCH NET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第9979618号“依玛廊 I MARCH LAND”商标、第10327001号“玛奇艾路艾比 MARCH LA.B”商标、第16408283号“MARCH”商标、第42795184号“MT MARCH TECH”商标、第13189499号“MARCHED”商标、第115119号“前进”商标、第6576456号“前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第37类服务上与3016574号“前进”商标、第4647796号“前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在第38类服务上与第6576438号“前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第41类服务上与第16147080号“前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第42类服务上与第4647795号“前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九、十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IP视频服务器、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DVD播放机、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ARCH”;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CH”与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前进”含义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修理、维护以及故障排除,即计算机硬件、视频和音频存储设备、转换和交付设备(即用于转换视频和音频信号的视频和音频信号处理器、视频和音频发射器、视频监控设备和视频系统)的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CH”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文字“前进”含义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7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该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可予初步审定。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即提供视频监控设备和电子安全系统的使用和操作领域的现场课堂培训和在线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CH”与引证商标十一“前进”含义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视频管理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ARCH”与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前进”含义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7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