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89734号“煌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煌佳 22889734

阅读:157768 2021-04-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海燕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7801号《关于第22889734号“煌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7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并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申请人:赵海燕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7801号《关于第22889734号“煌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77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并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7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放弃在除“粉丝(条)”商品项目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诉决定引用的第7016486号“煌佳工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淀粉食品”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被告及原审法院作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虽无不当,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结论,故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在驳回决定中亦引证了第3644728号“皇佳及图”商标、第5972354号“皇佳及图”商标、第6296235号“皇佳名品 H”商标、第6296238号“皇佳茗品 H”商标、第4700920号“佳煌食品 Jiah Food”商标、第9943785号“佳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粉丝(条)”商品上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至六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粉丝(条)”商品项目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丝(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粉丝(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1日

本文《关于第22889734号“煌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煌佳 228897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1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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