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01351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41386号“优衣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优衣库”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在服装翻新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在其他类别上,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2019年中国门店数、2015-2019年双十一销售额的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服务为“服装翻新;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清洗衣服;熨衣服;干洗”,其在室内装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并公告于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衣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优衣酷”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翻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