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蜀味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28268号“蚝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73067号“蚝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蚝美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耗油、调过味的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耗油、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