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27106号“BaLeNo 班尼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5710号图形商标、第19901813号图形商标、第31190516号图形商标、第18511412号图形商标、第3032928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