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斯特(无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10954号“贝普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贝普宁”构成,整体已形成区分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申请人:爱斯特(无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10954号“贝普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贝普宁”构成,整体已形成区分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