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267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8126798

阅读:137334 2021-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三和万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1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

  申请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三和万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2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91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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