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赫西蒙森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5519号“HH SIMON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80329号商标、第395978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以克服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