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运(福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87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2464号“千伯QIANBO”商标、第26688094号“千伯QIANBO及图”商标、第26704416号“千伯QIANBO”商标、第26709164号“千伯QIA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设计后易被识别为由文字“伯千”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千伯”在整体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