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全优加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98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6748号“小鹿有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摘录、品牌简介、荣誉证书汇总、各网站网页摘录、申请人65所全优加校区信息汇总、产品宣传使用照片、工程合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