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65048号“DESIGNED WITH THE EARTH IN 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中的常用短语或固有搭配,为申请人独创,并非普通的广告宣传语,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申请人官网商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ESIGNED WITH THE EARTH IN MIND”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