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74062号“PHOENIX WEEK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03506号“凤凰WEEKLY”商标、第32897164号“万勤堂及图”商标、第9879426号“PHOENIX METROPOLIS MEDIA”商标、第7967904号“PHOENIX ASSISTANT”商标、第12576000号“PHOENIX HEALTHCARE”商标、第48015324号“凤凰芯PHOENIXCHIP”商标、第47781273号“金凤凰科技PHOENIX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46515825号“PHOENIX”商标、第46419843号“PHOENIX”商标、第45951269号“凤凰茶业PHOENIX TEA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申请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六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6日